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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泉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试行)的通知

来源:甘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8-02 09:3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甘泉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甘泉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工作流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信息责任单位)。

  中省市驻甘各有关单位需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信息责任单位形成的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审批、谁负责”。各信息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责任人。各单位编发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审核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发布,并将审批件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检查。

  第四条 审核程序:

  (一)各信息责任单位须指定一名信息工作人员,拟定信息内容后,认真填写《甘泉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上网发布签发单》(可在县政府网站下载表格)。

  (二)各信息责任单位进行内部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内容的涉密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核。对于一般政务类信息,由单位信息审核责任人签发;对于重要信息,须经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上传至县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转载中、省、市、县等网站和人民日报、陕西日报、延安日报等报刊上已刊登发布的信息时,需注明信息来源,并严格执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要严把文字质量关。

  第六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时,必须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七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要认真填写《信息上网发布签发单》,对每年所发布的信息及签发单要存档保存。

  第八条 县电子政务办公室将按季度或不定期对各信息责任单位发布的信息审核资料进行检查,并实行“月通报、季点评”制度,各单位每月的上网信息数量将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九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甘泉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禁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或造成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甘泉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上网发布签发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