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美水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甘泉县2026年度第一批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泉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3日
甘泉县2026年度第一批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保障县域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甘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甘政发〔2024〕20号)文件的要求,县政府拟征收下寺湾镇贺家湾村部分集体土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次征收土地面积:下寺湾镇贺家湾村0.3075公顷(合:4.6125亩)。具体四址界限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第二条《土地征前告知》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停止征地范围内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与、租赁、调配等,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到征地部门备档。
第三条持有房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收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持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产权所有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四条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须在《土地征前告知》发布后5日内向县统一征地服务中心提供房屋土地产权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收程序处理。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四)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最高种植密度标准的树木;
(五)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
第六条《土地征前告知》发布时,被征收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成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收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条按政策规定需要评估的房屋,应当由县统一征地办公室参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定价。
第八条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的,征收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九条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农用地每亩69600元。
(二)青苗补偿费:每亩1200元。
(三)荒山、荒地、荒滩、荒草地不予补偿。
第三章 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等规定,被征地地上附着物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内
房屋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和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延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指导意见》(延政办发〔2020〕7号)等规定,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迁人合法房屋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迁人给予补偿。被征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房屋补偿费的20%给予奖励;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二)城市规划区外
由乡(镇)村两级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被征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确需评估的,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迁人合法房屋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迁人给予补偿。
1、砖混房:900元—1050元/㎡
2、砖木房:700元—900元/㎡
3、框架结构房:1500元—1800元/㎡
4、砖、石窑:900元—1050元/㎡
5、土窑:650元—750元/㎡
(三)临时建筑及废弃建筑补偿标准
1、彩钢房:320元—600元/㎡
2、活动房、铁皮房:52元—78元/㎡
3、标准砖石带顶厕所:260元—300元/㎡
4、标准砖混带顶厕所:300元—350元/㎡
5、标准砖木带顶厕所:200元—260元/㎡
6、简易厕所:150元—300元/个
7、简易房:120元/㎡
8、简易棚:60元/㎡
9、砖混垃圾屋:338元—400元/㎡
10、废弃砖、石窑:2500元—3000元/孔
11、废弃土窑:1500元—2000元/孔
(四)畜舍补偿标准
1、砖混猪圈:195元/㎡
2、石砌猪圈:130元—234元/个
3、砖砌猪圈(无顶):36.4元/㎡
4、砖砌猪圈(有顶):104元/㎡
5、简易牲畜圈棚:130元/个
6、标准砖石带顶牲畜圈棚:260元—320元/㎡
(五)大棚补偿标准
1、塑料温棚:6.5元—10.5元/㎡
2、蔬菜大棚:13元—19.5元/㎡
3、钢架大棚:20元—52元/㎡(棚体附属设施搬迁补助费按棚体长度20元/m)
(六)室内装潢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涉及房屋室内装修装潢的由征迁人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补偿标准;地面附着物及附属设施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补偿。
1、简易饮水井(直径0.6米以上、深度6米以下):1950元—2600元/口
2、标准饮水井(直径0.8米以上、深度10米以下):2500元—3500元/口
3、机井(深40米以上、100米以下):7800元—10400元/口
4、检查井:400元/口
5、土果(土豆)窖:130元—230元/㎡
6、砖、石果库:380元—520元/㎡
7、砖、石蓄水池:130元/m³
8、砖混水塔:338元/m³
9、鱼池:13元/m³
10、铁水管:40元/m
11、PVC水管:6.5元—10.5元/m
12、动力电户(迁移):2600元/户
13、照明电户(迁移):195元/户
14、电话(迁移):234元/户
15、有线电视(迁移):166元/户
16、宽带网(迁移):130元/户
17、天然气(迁移):2522元/户
18、锅炉(迁移):1950元—4000元/台
19、空调(迁移):455元/台
20、土暖气(迁移):1950元—3500元/套
21、卫星接收器(迁移):400元/套
22、铁楼梯:195元—260元/m
23、铁栏杆:46元—59元/m
24、铁艺栏杆:195元/m
25、石水渠:52元—78元/m³
26、砖混排水渠:130元/ m³
27、涵洞:720元/ m³
28、简易石帮畔(高1.5米以下):100元—150元/ m³
29、普通石帮畔(高1.5米-3米):180元—230元/ m³
30、标准石帮畔(高3米以上):300元—360元/ m³
31、石条路:78元—104元/㎡
32、水泥盖板:156元/㎡
33、水泥管(直径400㎜以上):156元/m
34、沼气池:3250元/个
35、垃圾屋:338元—400元/㎡
36、垃圾台:1950元/个
37、石粪坑:330元/个
38、土粪坑:152元/个
39、烤烟炉:1300元/个
40、烧砖窑:3000元/个
41、变压器:10000元-20000元/台
42、太阳能(迁移):234元/套
43、砖葬:9500元/ 座
44、土坟:4500元/座
45、粉碎机(迁移):130元/个
46、水泥地坪:50元—80元/㎡
47、砖、石地坪:30元—50元/㎡
48、预制水泥地坪:130元—150元/㎡
49、砖围墙:78元—130元/㎡
50、石围墙:65元—91元/㎡
51、土围墙:26元—52元/㎡
52、砖砌花墙:52元—78元/㎡
53、标准带顶砖混大门:400元—600元/㎡
54、标准石砌大门:300元—400元/㎡
55、简易大门:500元/付
56、涉及的通讯光缆、地埋光缆、电力杆线、输油管道、输气管道、供水管道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
二、树木等其它补偿标准
(一)苹果树、梨树、杏树、核桃树、花椒树、枣树、桃树、香椿树、樱桃树
1、盛果期:169元—260元/棵
2、挂果期:65元—100元/棵
3、幼果期:10元—25元/棵
(二)葡萄树
1、盛果期:65元—100元/棵
2、挂果期:39元—64元/棵
3、幼果期:5元—10元/棵
(三)侧柏、油松、刺柏、云杉、火炬、金丝柳、国槐、红叶李等风景苗圃
1、高20cm以下:1万元—1.2万元/亩
2、高20—49cm:1.3万元—2.0万元/亩
3、高50—79cm:2.1万元—2.62万元/亩
4、高80—109cm:2.63万元—2.94万元/亩
5、高110—139cm:2.95万元—3.06万元/亩
6、高140—169cm:3.1万元—3.38万元/亩
7、高170—199cm:3.4万元—3.5万元/亩
8、高200—229 cm:3.6万元—3.76万元/亩
9、高230cm以上:3.8万元—4.0万元/亩
密度在每平米2棵以上(含2棵)按苗圃对待,以亩计算,低于每平米2棵的进行折算。
(四)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1、侧柏、油松、刺柏、云杉、火炬、金丝柳、国槐、红叶李等零星树
(1)Φ15㎝以上:40元/棵
(2)Φ10㎝—15㎝: 33元/棵
(3)Φ5㎝—9㎝: 20元/棵
(4)Φ5㎝以下:7元/棵
2、杂树(零星杂树)
(1)Φ30㎝以上:35元/棵
(2)Φ15㎝—29㎝:17元/棵
(3)Φ15㎝以下:3元/棵
(五)药材补偿标准
1、板蓝根:2000元—4000元/亩
2、穿地龙:8000元/亩
3、五倍子:11000元/亩
4、天麻:28000元/亩
5、人参:30000元/亩
6、黄精:15000元/亩
7、黄芩:12000元/亩
8、柴胡:12000元/亩
9、黄姜:15000元/亩
10、贝母:12000元/亩
(六)其他地面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旱地1200元/亩;水浇地1400元/亩
2、蔬菜补偿费:棚内菜14元-17元/㎡;露地菜6元/㎡
3、草莓:10元/㎡
4、经济林、花卉苗圃:7800元—10400元/亩
5、用材林苗圃:5200元—7800元/亩
三、本补偿标准未涉及的附着物事项由征迁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征迁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任何单位与个人在征地过程中不得擅自提高或压低补偿标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项目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四条征收补偿费用统一由县统征部门开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他部门不再设立同类账户。县统征部门根据拆迁补偿费用,将款项直接兑现到村、组、群众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扣压、扣除、扣减补偿款,否则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搬迁补助费,并由征迁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还不搬迁的,申请县人民法院等部门依法组织征迁。
第十六条各乡镇政府应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数量变化台账,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各相关部门要夯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征迁工作加快推进。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在征迁和环境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征迁工作中进展缓慢、建设环境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方案由县统征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