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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7-24 16: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甘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规范编制章程,提高修编质量,把预案修编工作落实、落细、落地,为有效处置各类自然灾害提供有力保障。

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4日

甘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6)《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8)《内河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9)《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0)《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1)《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3)《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延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5)《甘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泉县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与《甘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延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甘泉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防灾委,下设防灾办)为甘泉县自然灾害救助的综合协调机构。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县防灾委成立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应急救助领导机构,具体承担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指挥部设在县应急局。

2.1 县防灾委及防灾办职责

2.1.1 县防灾委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负责应急救助重大事项的决策。

2.1.2 县防灾办(设在县应急局)职责:

县防灾办是县防灾委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协调较大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和各专业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机构的应急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工作;

(4)协调与防震抗震、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机构之间的联系,互相配合;

(5)承担县防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职责

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外出期间,由县政府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指定代理人负责),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担任。

总指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林业和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统计局、县人武部、县粮储中心、各乡镇(街道)、县中国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局、县武警中队、甘泉火车站、国网甘泉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甘泉分公司、移动甘泉分公司、联通甘泉分公司、中石油陕西延安销售分公司富甘区域(甘泉区)、县红十字会、县慈善协会等单位组成。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全面负责甘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助的各项工作;负责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协助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1)统一指挥、领导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2)负责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做出应急救助决策;

(3)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4)负责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发布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信息;

(6)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7)负责发布解除自然灾害应急状态的指令。

为了切实做好救助相关工作,县指挥部下设七个工作组具体负责应急救助工作。

(1)现场救助组,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制定救助方案,进行科学施救,向指挥部报告救助进展情况。

(2)医疗救助组,由县卫健局局长担任组长,乡镇政府、当地医疗救护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协调救护资源。

(3)现场稳控和后勤保障组,由县公安局局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核准、物资和生活保障、现场秩序维护、信访稳控工作。

(4)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局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负责自然灾害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监测检验工作,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

(5)舆情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部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负责舆情监测引导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6)善后处置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主要职责:处置相关善后事宜。

(7)灾害调查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查明自然灾害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损毁情况等,确定自然灾害类型,提出防范或安置转移措施。

县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立其他相关小组。

2.3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政府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管理工作;

(2)向县政府报告自然灾害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指挥我县一般及较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配合重大、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做好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

(4)协调与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保障安全;

(5)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4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对自然灾害情况进行如实报道,举办新闻发布会,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对自然灾害有关信息管理和报道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地震的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地震监测预报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草拟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承担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和地震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县发改局: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和其他防灾救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组织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协调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做好受灾期间物资的价格稳定;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县林业和水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通报河流洪峰流量、水库超保证水位、水库泄洪警报等预警信息;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工作;提供汛情、旱情信息;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气象、林业和水务部门负责发布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预警预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县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森林火灾监测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治安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受灾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以及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撤离;负责核实自然灾害中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

县交通局:负责统一调集、协调道路运输车辆,保障应急救助人员、物资运输,做好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公路建设等领域的隐患排查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住建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区居民灾后房屋及县城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和修复、重建等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

县卫健局:负责自然灾害监测疫情,防止疫病传播、蔓延;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紧急处置。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业生产领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

县文旅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旅游景区安全工作。

县教体局:收集、汇总学校、公共体育设施损毁情况;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公共体育设施恢复重建;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本系统社会事业损失评估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应由县级财政负担的经费保障、及时拨付,并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协调特种设备、食品、药品事故的应急救助,以及应急救助后特种设备、食品、药品检验和检测工作,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县人社局:负责规范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和用工备案制度,按规定做好自然灾害中伤亡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发现场的医疗应急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予以指导和援助;做好灾民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数据的统计。

县人武部: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粮储中心:保障灾区口粮和物资供应。

县气象局:负责自然灾害的气象监测、检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自然灾害气象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自然灾害事故提供科学依据。

县交警大队:负责事发地实施区域的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救助工作交通顺畅。

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中环境、大气、水源监测、检测工作,制定因自然灾害造成环境、大气、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并组织其参加伤员的现场急救、心理疏导等工作;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

县慈善协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使用,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县武警中队: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甘泉火车站:负责铁路系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实施应急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铁路运输通道畅通。

国网甘泉县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损毁设施抢修恢复工作;负责灾区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

中国电信甘泉分公司、移动甘泉分公司、联通甘泉分公司:负责网络与通讯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中石油陕西延安销售分公司富甘区域(甘泉区):负责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油品应急保障。

2.5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自然灾害救助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街道办根据需要,结合区域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机构,针对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预判和评估,制定管辖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负责各区域内发生的一般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助的各项工作;协助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一般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做好管辖区域内自然灾害情况的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

3.1.1预警目的

了解和掌握甘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并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预报信息,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3.1.2 预警原则

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统一发布”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3.1.3 预警信息监测、分级

3.1.3.1 预警监测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行政管理部门、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县卫健局、县林业和水务局、县气象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制度和信息网络,采取科技手段、多渠道收集、高效处置有关自然灾害的各类信息。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指使他人瞒报、迟报、谎报相关预警信息。

3.1.3.2 预警分级

依据自然灾害的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自然灾害预警等级划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3.1.4 预警信息的发布、报送

3.1.4.1 预警信息的发布

预警预报信息应采取政府公告、广播、电视、文件、传真、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公众发布。

其内容应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有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1.4.2 预警信息的报送

(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定期将统计期内自然灾害情况等事项提请县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发布。

(2)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申请,还应包含预警预报级别判定依据和发布范围等内容。

(3)县指挥部办公室或其委托机构在收到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申请后,根据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核定预警预报信息级别,必要时应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并就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呈批。

3.2 信息报告

县、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要做好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应急值班电话见附件)。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县政府;县政府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

对乡镇、街道办管辖范围内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政府。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乡镇政府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政府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乡镇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相关部门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对于干旱灾害,县政府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县、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防灾委或县应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有关部门接到自然灾害报告时,接报人应准确记录报告内容,并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直接报告县政府。

县防灾办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应急局应提供有关资料,为县防灾委、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应急救助方案提供参考。

如果自然灾害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或者自然灾害可能影响到境外,县防灾办或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设定Ⅰ、Ⅱ、Ⅲ、Ⅳ四个响应等级。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Ⅰ级响应条件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8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

d、因干旱造成粮食当年减产50%以上。

e、因洪涝造成当年粮食、经济作物减产在50%以上;

f、因冰雹造成当年粮食、经济作物减产在50%以上;

g、因低温冷冻造成当年果业、棚栽业等经济作物减产在50%以上;

h、因沙尘暴造成当年果业等经济作物减产在50%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8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Ⅱ级响应条件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6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c、倒塌损坏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

d、因干旱造成当年粮食减产在40%以上,50%以下;

e、因洪涝造成当年粮食、经济作物减产在40%以上,50%以下;

f、因冰雹造成当年粮食、经济作物减产在40%以上,50%以下;

g、因低温冷冻造成当年果业、棚栽业等经济作物减产在40%以上,50%以下;

h、因沙尘暴造成当年果业等经济作物减产在40%以上,50%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6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c、倒塌损坏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Ⅲ级响应条件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6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

d、因干旱造成当年粮食减产在30%以上,40%以下;

e、因洪涝造成当年粮食、经济作物减产在30%以上,40%以下;

f、因冰雹造成当年粮食、经济作物减产在30%以上,40%以下;

g、因低温冷冻造成当年果业、棚栽业等经济作物减产在30%以上,40%以下;

h、因沙尘暴造成当年果业等经济作物减产在30%以上,40%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6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Ⅳ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0人以上、1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以上、50间以下;

d、因干旱造成当年粮食减产在15%以上,30%以下;

e、因洪涝造成当年粮食、经济作物减产在15%以上,30%以下;

f、因冰雹造成当年粮食、经济作物减产在15%以上,30%以下;

g、因低温冷冻造成当年果业、棚栽业等经济作物减产在15%以上,30%以下;

h、因沙尘暴造成当年果业等经济作物减产在15%以上,30%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0人以上、1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以上、5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应急响应行动由县防灾委组织实施。Ⅰ级响应由市防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县防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由县防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由县防灾办主任决定启动。

4.2 响应程序

进入Ⅳ级响应后,有关部门及应急救助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助力量,与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应急救助。

县防灾办根据自然灾害的情况开展应急救助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助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政府应急救助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助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助行动。

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救助现场的指挥,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助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自然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

4.2.1 县级有关部门响应程序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助。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助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助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助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县防灾办。

4.2.2 县防灾办响应程序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自然灾害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助进展情况。

(2)开通与自然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应急救助机构、现场应急救助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助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助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助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助,也可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按照县防灾委领导的指示,通知县防灾委有关人员、有关专家赶到县防灾办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6)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2.3 响应升级程序

当自然灾害的事态依靠县级应急力量无法有效控制时,应按照有关程序向县政府报告请求扩大应急响应。扩大应急响应是动员全市救助力量进行救助。当县政府应急能力不能满足应急活动的需求,事态进一步扩大时,必须及时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3 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1)组织抢救受灾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自然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自然灾害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助队伍下达救助、撤离命令,现场指挥应根据救助现场实际情况,结合现场自然灾害动态,在确保现场救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力量开展现场救助工作;

(6)组织安抚受灾人员和受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自然灾害情况和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助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助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助措施。

跨县跨领域自然灾害事故,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指挥应急救助工作。

4.3.1 医疗卫生救助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应急救助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医疗卫生救助情况。

县人社局根据地方政府的请求,及时组织有关医疗救护机构派出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并指导事发地的医疗救治工作。

4.3.2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助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器材和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救助人员的相关规定。

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依法调用、征用及具体协调相应的器材和防护装备。

4.3.3 警戒与交通管制

自然灾害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迅速组织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队伍赶赴现场,设置警戒线,疏散无关人员,维持自然灾害现场及周边秩序;实施临时交通管制,保证现场应急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4.3.4 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当地政府建立应急机制,确保群众安全需要。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险场所。

(5)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5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助工作。

超出自然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处置能力时,乡镇政府、街道办向县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政府协调有关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3.6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成立自然灾害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分析自然灾害原因,评估自然灾害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应急救助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结果要及时上报县防灾办和有关部门。

4.4应急结束

当受灾人员全部安置,自然灾害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应急救助队伍撤离现场。

一般自然灾害由县防灾委副主任决定响应的终止。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由县防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的终止。

5 信息公开

较大自然灾害的信息发布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市防灾办、市应急局负责。一般自然灾害的信息发布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县防灾办、县应急局负责。

(1)县委宣传部或其指定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自然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加强网络和微信平台、手机短信等自媒体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积极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自然灾害事态发展或应急救助工作的虚假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微信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县指挥部或者县政府指定部门实施。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救助、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等事项。应尽快消除自然灾害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助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2 总结

自然灾害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应分析总结救助过程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同时报送县防灾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统筹使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受灾地区于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

7.2.2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7.2.3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要核实救助对象,制定冬春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7.2.4县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5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对

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发放。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7.2.6县应急局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冬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7.2.7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招标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的过冬衣被、取暖问题。

7.3恢复重建

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7.3.1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灾情稳定后,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立即组织倒损房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

7.3.2制定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要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7.3.3县应急局定期检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

7.3.4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7.3.5防灾委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快灾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8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防灾办负责建立健全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自然灾害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乡镇、街道办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助机构和乡镇、街道办应急救助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定期向县防灾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防灾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有关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处理情况或重要信息向相关单位通报。

县级通讯部门(企业)应加强通讯保障工作,积极采用现有先进通讯工具,确保现场应急救助指挥部通讯畅通。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属地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县指挥部应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8.2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助队伍建设,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县防灾委负责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8.3 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健全完善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捷调度、保障到位。

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助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陕西省水务集团甘泉县水务有限公司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必要的水资源保障。

中石油陕西延安销售分公司富甘区域(甘泉区)负责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油品应急保障。

相关重点企业在自然灾害发生时提供必要的物资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

8.4 其它保障

8.4.1 交通运输保障

县防灾委根据救助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县交警大队对自然灾害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助通道,县公路段在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县交通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保障。

8.4.2 医疗卫生保障

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的救治能力。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应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为应急救助工作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8.4.3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延安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建立完善县和乡镇、街道办救灾资金分担机制,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洪水、干旱、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居民住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探索开发大灾保险。

8.4.4 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自然灾害的救助。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工作。

8.4.5 应急避险场所保障

县政府、乡镇政府负责提供自然灾害发生时人员避险需要的场所。县城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点、灾民安置点由县政府负责,原则上设置在县城学校、广场;乡镇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点、灾民安置点由乡镇政府负责,原则上设置在乡镇学校、广场。

8.4.6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防灾委应建立自然灾害救助专家库,为应急救助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方案优化等决策支持系统。

组织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县林业和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地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覆盖。

8.5宣传、培训

积极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着力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 “全国科普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

组织开展对乡镇政府、街道办分管负责人员、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9奖励与责任追究

9.1 奖励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救助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救助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9.2 责任追究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助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自然灾害真实情况的;

(3)拒不服从应急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干扰救助工作、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行为的。

10应急预案管理

10.1 应急预案培训

县防灾委成员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助人员对本预案进行学习培训,县防灾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助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县防灾办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乡镇政府、街道办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应急救助队伍的应急救助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助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助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助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助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助工作。

应急救助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助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10.2 应急预案演练

县防灾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工作。县政府、县防灾办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县防灾办备案。

10.3 应急预案修订

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助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自然灾害的危害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应急救助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0.4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防灾办负责制定与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完善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0.5 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颁布后,报甘泉县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延安市应急局,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附件1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附件2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3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4有关部门电话号码一览表.

       附件5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