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甘泉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规范编制章程,提高修编质量,把预案修编工作落实、落细、落地,为有效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提供有力保障。
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4日
甘泉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综合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及时有效应对和防范我县生产安全事故,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控制、降低和消除事故危害,明确我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职责,规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延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泉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矿商贸行业、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煤矿、油气(天然气)储运、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本县发生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与《甘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延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伤害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和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县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职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县政府、县应急委为主。必要时由县应急委直接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县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平时要加强演练,在实战中要能够调得动、用得上、救得下。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 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 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 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 1 至 2 人生命安全,或 10 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甘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下设安委办)为甘泉县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安委会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应急领导机构,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设在县政府办公室。
2.1 县安委会及安委办职责
2.1.1 县安委会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1.2 县安委办(设在县应急局)职责:
县安委办是县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协调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
(4)协调与自然灾害、防震抗震、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民用核设施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互相配合;
(5)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指挥部及职责
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外出期间,由县长指定代理人负责),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县应急局局长担任。
总指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林业和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防汛办、各乡镇(街道)、县中国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甘泉火车站、国网甘泉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甘泉分公司、移动甘泉分公司、联通甘泉分公司、中石油陕西延安销售分公司富甘区域(甘泉区)等单位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全面负责甘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协助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较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1)统一指挥、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启动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处置决策;
(3)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对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发布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信息;
(6)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7)负责发布解除应急状态的指令。
为了切实做好救援相关工作,指挥部下设七个工作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救援组,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制定救援方案,进行科学施救,向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2)医疗救助组,由县卫健局局长担任组长,当地医疗救护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协调救护资源。
(3)现场稳控和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单位负责。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核准、物资和生活保障、现场秩序维护、信访稳控工作。
(4)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局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监测检验工作,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
(5)舆情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部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负责舆情监测引导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6)善后处置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配合。主要职责:处置相关善后事宜。
(7)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查明事故经过、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立其他相关小组。
2.3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2)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指挥我县一般及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配合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保障安全生产;
(5)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对事故情况进行如实报道,举办新闻发布会,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对事故有关信息管理和报道工作。
县应急局:(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技术支持;
(2)依法向指挥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及时与新闻媒体沟通,做好对外报道工作;
(3)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4)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应对制度。
(5)建立监测预警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应对事故指挥部工作,并提出应对建议。
(6)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甘泉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统一调度。
(8)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林业和水务局、防汛办:负责通报河流洪峰流量、水库超保证水位、水库泄洪警报、病险水库堤坝险情等预警信息,组织协调供水、污水处理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气象、水务部门负责发布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预警预报。打击非法开采行为,防止因非法开采造成事故发生,为矿山企业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以及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撤离;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必要时采取措施,依法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个人资产;参加事故调查。
县交通局:负责统一调集、协调道路运输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做好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公路建设等领域的隐患排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督查,参与建设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负责组织、协调事发现场的医疗应急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予以指导和援助。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业生产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学生自救互救技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制定学生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方案;科技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县级财政负担的经费保障、及时拨付,并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置工作,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种设备、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规范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和用工备案制度,按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和人员再就业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行政审批相关的政策法规。
县交警大队:负责指导全县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发地实施区域的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工作交通顺畅。
县气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气象监测、检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气象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环境、大气、水源监测、检测工作,制定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大气、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以及火灾以外(以抢救人的生命为主)的其它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甘泉火车站:负责铁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协调实施应急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铁路运输通道畅通。
国网甘泉县供电公司:负责供电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中国电信甘泉分公司、移动甘泉分公司、联通甘泉分公司:负责网络与通讯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通讯保障工作。
中石油陕西延安销售分公司富甘区域(甘泉区):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油品应急保障。
2.5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根据需要,结合区域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针对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负责各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协助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3预警及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预警目的
了解和掌握甘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重大生产作业活动、重大气象变化、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事项,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预报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3.1.2 预警原则
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统一发布”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3.1.3 预警信息监测、分级
3.1.3.1 预警监测
各行政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制度和信息网络,采取科技手段、多渠道收集、高效处置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类信息。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指使他人瞒报、迟报、谎报相关预警信息。
3.1.3.2 预警分级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等级划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3.1.4 预警信息的发布、报送
3.1.4.1 预警信息的发布
预警预报信息应采取政府公告、广播、电视、文件、传真、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公众发布。
其内容应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有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1.4.2 预警信息的报送
(1)各行政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定期将统计期内事故情况、重大事故隐患,企业重大生产作业活动等事项提请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发布。
(2)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申请,还应包含预警预报级别判定依据和发布范围等内容。
(3)指挥部办公室或其委托机构在收到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申请后,根据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核定预警预报信息级别,必要时应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并就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呈批。
3.2 信息报告
县政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要做好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应急值班电话见附件)。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后立即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府,并做好事故信息续报工作。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警时,应准确报告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事故报告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5)事故单位的具体位置。
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接报人应准确记录报告内容,并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
事故发生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直接报告县政府。
县安委办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办、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资料。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为县安委办、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如果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县安委办或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Ⅰ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 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Ⅳ级应急响应: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发生跨乡镇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
(3)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分别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若发生需要Ⅰ、Ⅱ级应急响应的事故时,在国家、省预案正式启动前,由市政府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先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逐级上报,逐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安委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市安委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市安委办及市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政府决定。县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市安委办及市直有关部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响应程序
进入Ⅳ级响应后,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安委办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指挥,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2.1 县级有关部门响应程序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处置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县安委办。
4.2.2 县安委办响应程序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各乡镇、街道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也可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按照县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县安委会有关人员、有关专家赶到县安委办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6)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2.3 响应升级程序
当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态依靠县级应急力量无法有效控制时,应按照有关程序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扩大应急响应。扩大应急响应是动员全市救援力量进行救援。当县政府应急能力不能满足应急活动的需求,事态进一步扩大时,必须及时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3 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1)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研判生产安全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撤离命令,现场指挥应根据救援现场实际情况,结合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动态,在确保现场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力量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6)组织安抚受伤人员和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跨县跨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3.1 医疗卫生救助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方政府的请求,及时组织有关医疗救护机构派出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并指导事发地的医疗救治工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医疗卫生救助情况。
4.3.2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依法调用、征用及具体协调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3.3 警戒与交通管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迅速组织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队伍赶赴现场,设置警戒线,疏散无关人员,维持事故现场及周边秩序;实施临时交通管制,保证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4.3.4 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当地政府建立应急机制,确保群众安全需要。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险场所。
(5)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5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超出事发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处置能力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向县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政府协调有关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3.6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结果要及时上报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
4.4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安委会主任决定响应的终止;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主任决定响应的终止;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委会主任决定响应的终止。
5 信息公开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市安委办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县安委办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
(1)宣传部门或其指定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加强网络和微信平台、手机短信等自媒体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积极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微信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县指挥部或者县政府指定部门实施。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环境污染监测、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遇难、受伤、致残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2 总结
生产安全事故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处置与救援过程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同时报送县安委会。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委办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县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各乡镇、街道办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乡镇、街道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县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处理情况或重要信息向相关单位通报。
县级通讯部门(企业)应加强通讯保障工作,积极采用现有先进通讯工具,确保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通讯畅通。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属地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县指挥部应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7.2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工矿商贸、油气(天然气)储运、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煤矿、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领域及其它行业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县政府、乡镇政府建立以消防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县安委会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7.3 物资装备保障
县安委会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
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陕西省水务集团甘泉水务有限公司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水资源保障。
中石油陕西延安销售分公司富甘区域(甘泉区)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油品应急保障。
相关重点企业在事故发生时提供必要的物资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储备情况。
7.4 其它保障
7.4.1 交通运输保障
县安委会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县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通道,县公路段在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需要。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保障。
7.4.2 医疗卫生保障
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县卫健局应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为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7.4.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政府协调解决。
7.4.4 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7.4.5 应急避险场所保障
县政府、乡镇政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险需要的场所。
7.4.6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安委会应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8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服从应急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干扰应急救援工作、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 应急预案管理
9.1 应急预案培训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人员对本预案进行学习培训,县安委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乡镇政府、街道办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生产经营单位与所在地政府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9.2 应急预案演练
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县政府、县应急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县安委办备案。
9.3 应急预案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4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安委办负责制定与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5 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颁布后,报甘泉县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延安市应急局,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专项应急预案
1 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1危险性分析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根据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分为火灾、容器爆炸、管道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可燃液体蒸汽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等事故。
1.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县危化指挥部”),县危化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总指挥外出期间,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指定代理人负责),副总指挥由县公安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和成员单位职责参照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成员单位职责。
总 指 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公安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
1.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县危化指挥部主要职责:全面负责甘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协助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工作;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1)统一指挥、领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启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处置决策;
(3)指挥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信息;
(6)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7)负责发布解除应急状态的指令。
为了切实做好救援相关工作,县危化指挥部下设七个工作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救援组,由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制定救援方案,进行科学施救,向县危化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2)医疗救助组,由县卫健局局长担任组长,当地医疗救护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协调救护资源。
(3)现场稳控和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单位负责。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核准、物资和生活保障、现场秩序维护、信访稳控工作。
(4)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局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监测检验工作,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
(5)舆情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部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负责舆情监测引导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6)善后处置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配合。主要职责:处置相关善后事宜。
(7)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损失情况等,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县危化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立其他相关小组。
县危化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危化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
县危化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政府有关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2)向县政府报告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指挥我县一般及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配合重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保障安全生产;
(5)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1.3 处置程序
1.3.1 应急报告
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要做好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快报)报送县安委办和县政府,并做好事故信息续报工作。
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警时,应准确报告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现场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或类别、包装、涉及数量、事故范围等);
(3)事故类型(火灾、爆炸、中毒、有毒物质的大量泄漏等)或事故隐患、周边情况、事故可能造成的危险情况;
(4)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7)事故单位的具体位置。
有关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时,接报人应准确记录报告内容,并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直接报告县政府。
县安委办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办、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资料。县应急局提供有关资料,为县安委办、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如果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县安委办或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1.4 处置措施
1.4.1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应立即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4.2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故具体类型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自身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和爆炸、泄漏所涉及到的范围等,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避免横穿危险区,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
(2)现场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3)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和车辆外,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4)医疗救护: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和救护设备赶赴现场实施现场急救,根据需要送医院救治。
(5)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6)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及其他保障措施。
(7)洗消和现场清理: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事故现场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彻底清除,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禁止或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1.4.3 后期处理
(1)事故处理完毕后,应保护好现场,杜绝一切闲杂人员入内。
(2)现场处置组负责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认定,现场人员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应急领导小组要针对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4)召开有关会议,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增强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意识。
(5)事故调查结束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清理现场,注意对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和处理,防止次生事故和环境污染。检查损坏情况,核实损失情况。
(6)恢复供电前,电气设备维修人员应认真检查用电设备和线路情况,确保损坏线路已恢复正常,确认安全后方可开通电源,恢复正常秩序。
(7) 编写事故报告,上报县应急局和有关部门。
2 非煤矿山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2.1危险性分析
非煤矿山事故类型主要为火灾、民用爆炸物品爆炸、水害、中毒、窒息、坍塌、跌落、高处坠落、厂(场)内车辆致害、机械致害、起重致害、滑坡等。
2.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县非煤指挥部”),县非煤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外出期间,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指定代理人负责),副总指挥由县公安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和成员单位职责参照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成员单位职责。
总 指 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公安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
2.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县非煤指挥部主要职责:全面负责甘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对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重特大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工作;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1)统一指挥、领导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启动县非煤矿山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处置决策;
(3)指挥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对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发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信息;
(6)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7)负责发布解除应急状态的指令。
为了切实做好救援相关工作,县非煤指挥部下设七个工作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救援组,由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制定救援方案,进行科学施救,向县非煤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2)医疗救助组,由县卫健局局长担任组长,当地医疗救护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协调救护资源。
(3)现场稳控和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单位负责。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核准、物资和生活保障、现场秩序维护、信访稳控工作。
(4)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局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负责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监测检验工作,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
(5)舆情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部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负责舆情监测引导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6)善后处置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配合。主要职责:处置相关善后事宜。
(7)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损失情况等,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县非煤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立其他相关小组。
县非煤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非煤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
县非煤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政府有关非煤矿山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2)向县政府报告非煤矿山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指挥我县一般及较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配合重大、特大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演练;
(4)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保障安全生产;
(5)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处置程序
2.3.1 应急报告
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要做好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将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快报)报送县安委办和县政府,并做好事故信息续报工作。
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警时,应准确报告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现场情况(包括非煤矿山类型、采矿方法等);
(3)事故类型(火灾、中毒、窒息、坍塌、水害等)或事故隐患、周边情况、事故可能造成的危险情况;
(4)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7)事故单位的具体位置。
有关部门接到非煤矿山事故报告时,接报人应准确记录报告内容,并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直接报告县政府。
县安委办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办、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资料。县应急局提供有关资料,为县安委办、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如果非煤矿山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县安委办或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2.4 处置措施
2.4.1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应立即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4.2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故具体类型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避免横穿危险区。
(2)现场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清除事故矿井周围障碍物,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3)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和车辆外,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4)医疗救护: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和救护设备赶赴现场实施现场急救,根据需要送医院救治。
(5)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6)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及其他保障措施。
2.4.3 后期处理
(1)事故处理完毕后,应保护好现场,杜绝一切闲杂人员入内。
(2)现场处置组负责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认定,现场人员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应急领导小组要针对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4)召开有关会议,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增强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意识。
(5)事故调查结束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清理现场,注意防止坍塌等次生事故发生。检查损坏情况,核实事故造成的损失。
(6)恢复供电前,电气设备维修人员应认真检查用电设备和线路情况,确保损坏线路已恢复正常,确认安全后方可开通电源,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7) 编写事故报告,上报县应急局和有关部门。
3 烟花爆竹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3.1危险性分析
烟花爆竹事故类型主要有烟花爆竹爆炸、火灾两大类。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有明火引燃、撞击、摩擦等人为因素和雷击、静电、高温、高湿引发自燃等非人为因素。
3.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县烟爆指挥部”),县烟爆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外出期间,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指定代理人负责),副总指挥由县公安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和成员单位职责参照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成员单位职责。
总 指 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公安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
3.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县烟爆指挥部主要职责:全面负责甘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对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协助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工作;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1)统一指挥、领导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启动县烟花爆竹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处置决策;
(3)指挥有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对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发布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信息;
(6)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7)负责发布解除应急状态的指令。
为了切实做好救援相关工作,县烟爆指挥部下设七个工作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救援组,由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制定救援方案,进行科学施救,向县非煤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2)医疗救助组,由县卫健局局长担任组长,当地医疗救护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协调救护资源。
(3)现场稳控和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单位负责。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核准、物资和生活保障、现场秩序维护、信访稳控工作。
(4)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局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监测检验工作,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
(5)舆情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部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负责舆情监测引导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6)善后处置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配合。主要职责:处置相关善后事宜。
(7)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死亡情况、损失情况等,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县烟爆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立其他相关小组。
县烟爆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烟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
县烟爆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政府有关烟花爆竹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全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2)向县政府报告烟花爆竹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指挥我县一般及较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配合重大、特大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保障安全生产;
(5)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3 处置程序
3.3.1 应急报告
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要做好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将烟花爆竹事故信息(快报)报送县安委办和县政府,并做好事故信息续报工作。
较大以上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警时,应准确报告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现场情况;
(3)事故类型或事故隐患、周边情况、事故可能造成的危险情况;
(4)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7)事故单位的具体位置。
有关部门接到烟花爆竹事故报告时,接报人应准确记录报告内容,并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直接报告县政府。
县安委办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发生烟花爆竹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办、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资料。县应急局提供有关资料,为县安委办、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如果烟花爆竹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县安委办或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3.4 处置措施
3.4.1信息报告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应立即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4.2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故具体类型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避免横穿危险区。
(2)现场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3)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和车辆外,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4)医疗救护: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和救护设备赶赴现场实施现场急救,根据需要送医院救治。
(5)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6)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及其他保障措施。
在易燃易爆烟花爆竹事故现场,应禁止或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3.4.3 后期处理
(1)事故处理完毕后,应保护好现场,杜绝一切闲杂人员入内。
(2)现场处置组负责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认定,现场人员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应急领导小组要针对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4)召开有关会议,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增强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意识。
(5)事故调查结束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清理现场,特别注意对烟花爆竹物品的收集和处理,防止次生事故发生。检查损坏情况,核实事故造成的损失。
(6)恢复供电前,电气设备维修人员应认真检查用电设备和线路情况,确保损坏线路已恢复正常,确认安全后方可开通电源,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7) 编写事故报告,上报县应急局和有关部门。
4 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4.1危险性分析
工矿商贸事故类型主要为火灾、容器爆炸、粉尘爆炸、中毒、窒息、灼烫、高处坠落、坍塌、滑坡、机械致害、起重致害、触电、跌落等。
4.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4.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工矿商贸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县工贸指挥部”),县工贸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外出期间,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指定代理人负责),副总指挥由县经发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和成员单位职责参照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成员单位职责。
总 指 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经发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
4.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县工贸挥部主要职责:全面负责甘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工矿商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对工矿商贸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协助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重特大工矿商贸事故的应急工作;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1)统一指挥、领导工矿商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启动县工矿商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处置决策;
(3)指挥有关部门开展工矿商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对工矿商贸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发布工矿商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信息;
(6)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7)负责发布解除应急状态的指令。
为了切实做好救援相关工作,县工贸指挥部下设七个工作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救援组,由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制定救援方案,进行科学施救,向县工贸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2)医疗救助组,由县卫健局局长担任组长,当地医疗救护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协调救护资源。
(3)现场稳控和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单位负责。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核准、物资和生活保障、现场秩序维护、信访稳控工作。
(4)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局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负责工矿商贸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监测检验工作,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
(5)舆情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部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负责舆情监测引导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6)善后处置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配合。主要职责:处置相关善后事宜。
(7)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查明事故经过、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县工贸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立其他相关小组。
县工贸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工贸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
县工贸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政府有关工矿商贸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全县工矿商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2)向县政府报告工矿商贸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指挥我县一般及较大工矿商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配合重大、特大工矿商贸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做好工矿商贸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保障安全生产;
(5)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4.3 处置程序
4.3.1 应急报告
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要做好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一般工矿商贸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将工矿商贸事故信息(快报)报送县安委办和县政府,并做好事故信息续报工作。
较大以上工矿商贸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警时,应准确报告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现场情况;
(3)事故类型或事故隐患、周边情况、事故可能造成的危险情况;
(4)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7)事故单位的具体位置。
有关部门接到工矿商贸事故报告时,接报人应准确记录报告内容,并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直接报告县政府。
县安委办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发生工矿商贸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办、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资料。事故发生地负有工矿商贸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为县安委办、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如果工矿商贸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县安委办或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4 处置措施
4.4.1信息报告
工矿商贸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应立即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4.2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故具体类型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避免横穿危险区。
(2)现场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清除事故矿井周围障碍物,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3)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和车辆外,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4)医疗救护: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和救护设备赶赴现场实施现场急救,根据需要送医院救治。
(5)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6)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及其他保障措施。
4.4.3 后期处理
(1)事故处理完毕后,应保护好现场,杜绝一切闲杂人员入内。
(2)现场处置组负责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认定,现场人员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应急领导小组要针对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4)召开有关会议,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增强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意识。
(5)事故调查结束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清理现场,检查损坏情况,核实事故造成的损失。
(6)恢复供电前,电气设备维修人员应认真检查用电设备和线路情况,确保损坏线路已恢复正常,确认安全后方可开通电源,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7)编写事故报告,上报县应急局和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