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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9-18 10: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医保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延医保发〔2023〕40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县2023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甘泉县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甘泉县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二、参保缴费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全省统一规定,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

(二)财政补助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40元。财政补助继续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实施后有关财力划转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号)《延安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延政办发〔2019〕20号)规定由各级财政分担。

(三)部分特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延大学生及其他未参保大学生、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均按照我县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资助参保方式

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分类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原则上不得在统一规定的资助参保人员类别、资助标准之外增设其他补助政策,确需保留的,采取先征后补的补助形式。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乡村振兴部门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每人190元资助,个人缴纳190元。

(三)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四)残联认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及残疾家庭中的各类学生和婴幼儿,个人不缴费,由市、县财政全额资助,市、县财政分担比例按照《延安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延政办发〔2019〕20号)执行。县残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残疾人家庭中各类学生和婴幼儿名单认定方案。

(五)我县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按照《关于转发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的通知》(延市卫发〔2023〕112号)执行。

四、身份认定

(一)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县民政、乡村振兴、残联、卫健等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2023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集中缴费期间县医保局将2023年8月31日前认定的人员报延安市医保局汇总后申请由省医保局统一标识;9月-12月新增的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各相关部门提供名单,县医保经办中心及时标识人员身份;系统内未标识但已自行全额参保缴费的人员,个人申请后按照退费流程予以退回全额或差额参保费用。

(二)各相关部门应于9月15日前向县医保部门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参保年度内及时提供动态调整身份人员信息。县医保经办中心应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对核准身份且享受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进行精准标识,税务部门依此组织征收。对动态调整身份的人员及时做好医保权益记录。2024年1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将新增人员纳入下一年度参保资助范围。

五、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3年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20日至12 月20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按照市税务、医保等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设置补缴期,补缴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补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后次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在终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或参保关系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

(1)2024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自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止;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止。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鼓励大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若为享受资助参保的人员,已在身份认定地参保,可以不在学籍地参保。

(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延安市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我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当年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认定身份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缴费后的次月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六、缴费渠道及方式

(一)缴费渠道

1.“微信”APP,在“城市服务”模块缴费;

2.“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在“掌上办税”模块缴费;

3.“支付宝”APP,在“陕西社保缴费”模块缴费;

4.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农行掌上银行、手机银行、农行智能POS机;

5.陕西信合(农商银行)网点柜面、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E终端、ATM自助机;

6.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工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7.邮储银行营业网点柜面、邮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8.银联“云闪付”手机APP;

(二)缴费票据

1.使用商业银行渠道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商业银行提供的小票即可作为缴费票据。通过手机APP等电子渠道缴费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可作为缴费依据。

2.缴费人也可在缴费的商业银行柜台打印《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凭单》(省财政厅监制)。

3.缴费人可凭缴费小票或《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凭单》,到办税服务厅换开《税收完税证明》或打印缴费记录。《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门监制,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保险费票据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综〔2019〕26号)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用。

七、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按照拟参保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身份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2.参保人员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县医保经办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县医保经办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后,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医保经办中心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三)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重复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常住地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四)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不予退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所缴费用不予退还。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

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五)跨年度结算

在我市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及各相关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把医保费征缴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指标,夯实工作责任,狠抓贯彻落实,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参保征缴工作抓实抓好,共同推进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2023年全县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稳定在95%以上,力争提高0.5到1个百分点;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保率达到100%。充分发挥县、镇、村三级医保经办服务体系作用,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强化参保征缴责任,共同推进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县医保、税务、财政、民政、卫健、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医保部门要做好新增参保人员医保登记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对各相关认定部门核实核准后提供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精准标识,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做好权益记录。医保部门要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稳定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贫困人口参保率达到100%,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资助”的原则分类完善县、乡、村三级特殊人群参保台账,对视同参保的各类情况,收集视同参保佐证资料,分类归档造册,确保随增随参、不落一人、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标准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依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网格,在县、乡镇(街道)、村组(社区)扎实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宣传动员,确保9月30日前征缴率达到30%,10月20日前达到50%,11月20日前达到80%,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任务。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等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卫健部门负责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保补助政策。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及返贫致贫等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残联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及残疾家庭中的学生和婴幼儿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我县教育部门负责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参保宣传动员工作,与县医保、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确保我县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参保全覆盖。

各乡镇(街道)要担起2023年参保征缴工作的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部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建立本乡镇(街道)居民医保参保台账,全面完成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任务。要确保脱贫户、易返贫致贫户等特殊困难人群参保率达到100%,积极建立本乡镇(街道)特殊人群镇村二级参保工作台账,及时将台账和视同参保佐证资料上报县医保部门。参保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年度考核中占1分,对征缴好的乡镇(街道)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落实不力、进度缓慢、任务完成差的通报批评。

(三)广泛宣传动员。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好已经出台的居民医保惠民政策,广泛宣传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探索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和宣传渠道,依托新闻媒体、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短信等渠道积极宣传动员,让广大参保人员熟悉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充分认识参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享尽享。

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