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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泉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乡镇(街道)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甘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7-13 10:22

甘规〔2021〕002号—县政办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美水街道办事处:

《甘泉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乡镇(街道)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

甘泉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乡镇(街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升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认定精准率和救助及时性,高效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20〕94号)、省民政厅《关于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民发〔2021〕49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的通知》(延政办发〔202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省、市决策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实现低保、特困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切实提升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政策执行和服务群众的能力,努力在全县形成制度健全完善、政策衔接配套、标准科学合理、救助水平适度、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

(二)便民利民;

(三)提高效能。

第四条低保、特困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主体监管责任,负责低保工作的常态化监管、业务指导、网络公示和系统维护,并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社会救助资金,按时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成立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审核审批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审核审批工作机制,出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管理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动态管理及按月向县民政部门报送备案资料和低保资金发放台账等职责;负责按时录入、更新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审核审批数据,建立社会救助各类台账,做到系统与台账信息数据准确、完整、一致;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有关工作,对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进行定期培训;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投诉举报的查实、回复等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主动将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报告乡镇(街道);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代办或帮办服务;发现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动时,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入户调查、家庭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工作;负责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关爱帮扶等服务性工作;帮助群众掌握“e救助”掌上办操作技能。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

第七条申请。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或依托“e救助”微信公众号向户籍地乡镇(街道)直接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⑴申请(内容必须真实、丰富,包含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⑵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存折复印件;⑶疾病诊断证明、就学证明、残疾证等困难证明;⑷户主照片一寸四张;⑸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认为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受理及审核。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应当场受理,并与申请人签订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和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同意授权对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进行信息核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通过“e救助”申请救助的,除提交上传的资料不合规外,不得因不符合条件等原因随意驳回救助申请,不得超期未处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街道)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填写《备案表》。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采取以下方式:

1.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相关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等。申请人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时,经申请人授权,由乡镇(街道)提交县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由县民政部门信息核对机构提供信息核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乡镇(街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应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可与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同步进行。

2.入户调查。调查人员由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人员、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会救助村协理员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和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刚性支出、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相关佐证资料。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内容,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其它调查方式。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会由乡镇(街道)民政站长主持召开,有条件的地方,县政府民政部门可派人员参加民主评议会;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街道)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和评议。

(四)乡镇(街道)根据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人家庭进行综合研判,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审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批意见。并及时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公开栏公示户主姓名、成员姓名、家庭收入、拟补助金额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并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会救助公开栏进行长期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乡镇(街道)每月10日之前,将审批文件、对象花名册以及申请审核表(一份)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村(居)委会给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说明理由。

对乡镇(街道)不批准纳入低保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不服的居民,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乡镇(街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保障范围,也不得把评议结果作为审批的唯一条件。

第十条跟踪监督。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年度内复核的城乡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申请,应100%入户调查。

第十一条实施分类施保。对于城乡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按当地低保标准增发一定比例低保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一)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等级确定增发标准。

(二)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具体认定办法由县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第十二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中扣减特殊刚性支出。

(一)因病个人负担费用。自核算之日向前延伸一年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扣减(根据住院结算单及医疗救助情况核实);家庭成员因患特殊疾病需长期院外药物治疗而产生的门诊费用,经医保报销、门诊救助后,个人负担1万元以下的据实扣减,1万元以上的按照1万元扣减(根据门诊票据、医保报销及门诊救助情况核实,特殊疾病病种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核定)。

(二)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费,低于1万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万元的按照1万元扣减(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为准)。

(三)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配备康复器具以及参加残疾人特殊教育等个人实际支出费用(按提供的票据扣减)。

(四)必要的就业成本。家庭成员参加就业培训,培训期间个人负担的培训费、交通费、食宿费予以扣减(以培训单位出具的票据为准)。

(五)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据实扣除;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额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按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扣除,不足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据实扣除;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或享受政府补贴的,须提供个人负担部分证明及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票据,由政府补贴的部分或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列入扣除,只扣减个人负担部分。

(六)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个人每年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据实扣减(以缴费票据为准)。

第三章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抚养情况,或依托“e救助”微信公众号向户籍地乡镇(街道)直接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四条受理及审核。

(一)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与申请人签订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和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同意授权对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进行信息核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通过“e救助”申请救助的,除提交上传的资料不合规外,不得因不符合条件等原因随意驳回救助申请,不得超期未处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乡镇(街道)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劳动能力以及赡养、抚养、抚养状况和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乡镇(街道)民政站长主持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三)乡镇(街道)根据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人家庭进行综合研判,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审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特困供养提出审批意见。并及时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确定其为特困供养对象,并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会救助公开栏进行长期公示。

第十六条 跟踪监督。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年度内复核的特困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⑴自主吃饭;⑵自主穿衣;⑶自主上下床;⑷自主如厕;⑸室内自主行走;⑹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十八条终止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⑴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⑵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⑶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⑷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⑸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 (街道)核准;乡镇(街道)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 (街道)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九条资金发放。低保(特困)资金实行按月发放,每月10日之前乡镇(街道)将当月救助对象发放台账报县级民政部门汇总,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救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惠民“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日常动态管理。村(居)委会须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城乡低保对象死亡停发名单、低保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情况报送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及时进行停发或者资金调整审核审批,对拟停发的对象和档次补助金额调整的对象村(居)应提前7天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年度复核工作。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展一次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年度复核工作,乡镇(街道)对辖区内低保、特困对象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进行复核认定。

第六章 系统操作

第二十二条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完成陕西省民政动态监控系统录入操作;每月5日前完成本月新增(停发)及待遇调整对象审批以及系统资金发放;每年12月底前完成现有低保、特困对象的信息年度复核工作。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乡镇(街道)应建立低保、特困对象档案分级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设立专柜保存。要按照民政部低保、特困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对低保、特困行政文书进行归档保存和销毁。

低保、特困档案原则上分为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

(一)审批类。⑴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包括: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领取证、“一卡通”存折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乡镇(街道)要求的与该家庭申请低保相关的材料及县级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等。⑵特困供养档案包括: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供养证、“一卡通”存折复印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乡镇(街道)要求的与该对象申请特困相关的材料及县级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等。

(二)日常管理类。⑴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包括:低保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乡镇(街道)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审批表和有关审核材料、低保对象名册、日常入户调查材料等。⑵特困供养档案包括:特困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乡镇(街道)停发的审批表和有关审核材料、特困对象名册、日常入户调查材料等。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该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特困供养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从特困档案的形成年度起,到特困供养待遇停止后满5年为止;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三)档案材料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档案要求一式三份,县民政局一份、乡镇(街道)一份、村(居)委会一份,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均要妥善保管好低保、特困审批档案、台账、资金发放明细表。

(四)电子档案包括:⑴建立证明材料照片备案制度,乡镇(街道)将每户的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领取证、供养证、“惠民一卡通”存折等相关证明材料电子档案留存;⑵建立家庭情况和入户调查照片备案制度,乡镇(街道)将每户家庭情况(户主一张、大门一张、院落全景一张、室内照一张、全家照一张、民政站站长和全体申报对象合影一张)电子档案留存;⑶建立公示照片备案制度,乡镇(街道)将“第一榜”公示(政府驻地和村(居)委会社会救助公开栏公示拟享受对象)和“第二榜”公示(政府驻地和村(居)委会社会救助公开栏长期公示享受对象)电子档案留存;⑷建立民主评议会议照片备案制度,乡镇(街道)将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会议现场、会议记录、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现场电子档案留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