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美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的难题,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县政府决定将15项县级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执法。
相关行政执法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后,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但要对其运行情况加强行业指导,及时纠偏正向,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行政执法权层级管辖规定,明确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的职责边界。乡镇(街道)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政府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级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乡镇(街道)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并持证上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队必要的办公设备、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强协作配合、双向沟通对接,优化流程、规范管理,确保执法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本通知所列下放行政执法事项自2025年7月25日起实施。
甘泉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