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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县粮食物资储备中心 甘泉县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安市分行 关于印发《甘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粮食系统各单位:

《甘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甘粮发〔2017〕1号)自实施以来,为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粮油市场的变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安市分行对原《甘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甘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原《甘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甘粮发〔2017〕1号)同时废止。

甘泉县粮食物资储备中心 甘泉县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安市分行

2022年6月28日

甘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延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甘泉县粮食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甘泉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包括县级储备原粮和成品粮。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粮权属甘泉县人民政府,县经济发展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代表县政府对县级储备粮实行行政管理与业务指导。

未经县政府或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经济发展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按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协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安市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县粮食购销公司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的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储存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安市分行。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不得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降低成本、节约费用。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储存计划,由县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共同下达给县粮食购销公司,由县粮食购销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粮食购销公司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县粮食购销公司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其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粮食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市农发行。

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市农发行制定。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储存库点的确定、变更,由县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安市分行确定后,共同下达给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粮油质量标准。县级储备粮的质量和品质检验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承担,并相应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检验、检测档案。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应当储存在取得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条件由县经济发展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参照中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县级储备粮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与质量储存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充足的实物库存量,以小麦、稻谷、玉米等口粮及其成品粮为主,成品粮油储备原则上不低于储备规模的百分之七十,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必须实行专仓存放、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储存期间,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粮油储藏的有关要求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管理部门;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定期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县级成品储备粮确实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实行仓内专门明确标识区域存放,但必须加强台账和垛卡的管理,分垛存放的县级成品储备粮须加挂“县级成品储备粮”的垛卡,不得在同一专区混合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粮油。

第十七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须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县级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应当统一。每包装单位规格和计量误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不得因管理不善或延误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检验检测档案。县经济发展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要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安市分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洪、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除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擅自动用和轮换县级储备粮,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号,不得人为造成县级储备粮的品质下降;

(二) 不得利用县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县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三) 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第二十三条 县经济发展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及《甘泉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会同县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拟订动用县级储备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储存库点、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结算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乡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粮食购销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按照《甘泉县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执行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指令,落实所承担县级储备粮的运输车辆、物资、人力,承担运输任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动用方案结算。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需及时补库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安市分行提出补库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给承储企业,并负责监督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出库后,销售货款应及时回笼至承储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安市分行开立的账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安市分行应及时收回对应库存贷款。县级储备粮动用时,补库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安市分行依据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安市分行核定的入库成本贷款解决。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建立县级储备粮补贴标准在合理范围内的增长机制。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标准由县财政局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核定。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现具体为:原粮保管费用每年每吨120元,并在保管费用中提取4.0元/吨的质检费和8.0元/吨的监管费;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补贴,按成品粮折合成原粮计算,比照县级储备粮的补贴标准执行;县级成品储备食油的储存费用补贴,按照每年每吨240元的补贴标准执行。县级成品储备粮轮换费用以原粮计算,小麦粉折原粮每年每吨150元、大米折稻谷每年每吨150元;食用油轮换费用每年每吨110元。

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当年年初县级储备粮实际储备数量和补贴标准将财政补贴资金预拨县粮食购销公司。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标准和储存数量,按每季度足额拨付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安市分行开设的补贴专户。

县级储备粮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核定,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安市分行贷款解决,并由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安市分行联合下达各有关部门及承储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三条 县粮食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县经济发展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县粮食购销公司对市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 资料和情况,保证政策性信贷资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 县粮食购销公司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市农发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 将县级储备粮计划下达给不具备县级储备粮承储条件的企业,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的;

(三) 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八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将承储企业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和调整等计划及动用命令情节严重的;

(二) 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情节严重的;

(三) 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或者因管理不善影响应急指令执行,以县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情节严重的;

(四) 其他严重违反县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 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7月1日废止。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安市分行2017年2月13日联合印发的《甘泉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甘粮发〔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