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环境保护 / 环境执法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J甘泉环罚〔2025〕6号)

当事人名称:菏泽经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梦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CBA91E90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火车站对面园丁小区19号楼3号商铺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菏泽经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甘泉县道镇南义沟村建设一座拌合站,拌合站物料棚未完全密闭。经测量,该物料棚内存放物料占地面积共60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延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1月1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3张(2025年11月12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1月1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4.《营业执照》(2025年11月12日由菏泽经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授权委托书》(2025年11月12日由菏泽经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受委托人郭新义作为菏泽经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有权行使《授权委托书》中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

6.《现场勘察平面图》(2025年11月1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你公司施工现场位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J甘泉环责改〔2025〕51号),要求你公司在五日内对物料棚进行密闭。11月21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未完成整改。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J甘泉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至2025年12月25日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二、专项处罚裁量(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为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物料占地面积500㎡以上的,处罚幅度为5-7(单位: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甘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