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杰
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部门随机抽查管理系统2025年第一季度双随机抽取结果,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4日对甘泉新洁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甘泉新洁燃气有限公司2024年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培训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工作。
以上事实,有1、2025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显示现场检查具体情况;2、2025年1月14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显示现场环境违法行为情况;3、2025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显示案件详细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J甘泉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5年3月7日前,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