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凤娥
按照《甘泉县2023年秋冬季污染防治攻坚方案》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日、2月3日对甘泉县金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甘泉县金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该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了环境管理台账,但环境管理台账中的油泥热解尾渣接收台账未线下单独记录,直接使用固废系统台账,且与实际接收量不一致,生产设施运行记录表未记录油泥热解尾渣处置情况。
以上事实,有1、2024年2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显示现场检查具体情况;2、2024年2月2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显示现场环境违法行为情况;3、2024年2月2日、2月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显示案件详细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J甘泉环罚听告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3月4日前,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五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6.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违法事实为建立管理台账但记录弄虚作假,处罚幅度为1.5-2万元”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