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绪忠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3日对山西毅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山西毅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中国中铁六局西延铁路XYZQ-11标段填料拌和站的日常管理,该拌和站内搅拌罐旁露天堆放一堆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的黄土,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污染措施或设置围挡。经责令改正,你公司未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1.2023年6月13日、6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各1份,显示现场检查具体情况;2.2023年6月13日、6月16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各1张,显示现场环境违法行为情况;3.2023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显示案件详细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7日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J甘泉环罚听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7月14日前,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类:“27.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形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设置围挡的,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罚幅度为5-7万元。”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