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甘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甘泉县委、甘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字〔2024〕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保障、房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物业管理、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县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计划、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草拟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并监督执行;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运行职责;负责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商品房预销售监管;贯彻执行国家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有关政策。
(三)拟订物业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物业行业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及过程监管工作;指导监督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
(四)负责全县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监督执行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及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风险管理等规章制度;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执行工程建设阶段相关标准的实施细则。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负责全县范围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法规的行为。
(六)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施工强制性标准、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及费率。
(七)负责全县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拟订全县城市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县城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范围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负责县城规划区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工作,监督执行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负责监督执行建筑节能相关政策,负责拟订建设行业科技、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研究拟订行业管理办法、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五)负责县区园林绿化、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人造景观、公园广场、公共照明、生活垃圾处理、内涝防治、节水排水、液化气供应、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数字化城市管理等工作及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工作。
(十六)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公厕、建筑垃圾处理、公共供水、污水处理、燃气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依法行使全县城市管理执法职责,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十八)承担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水务、交警等部门划入的有关城市管理执法督察职责。
(十九)负责县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负责对跨区域或重大复杂城市管理违法违规案件的协调、督办和查处。
(二十一)负责县区内在道路、桥梁、灯杆等城市市政设施上设置小型户外广告权的招标、拍卖、出让工作。
(二十二)负责市区内绿化补偿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等费用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县区城市管理应急响应工作。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