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甘泉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甘泉县委、甘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字〔2024〕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文化和旅游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文化和旅游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县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广电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文物、广电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化、旅游、文物、广电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广电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方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文化产业、旅游、文物、广电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文物、广电及与相关行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文物、广电系统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活动,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广电重点设施建设,组织管理和促进文化、旅游、文物、广电行业对国内外的交流、合作和宣传、市场推广,制定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可持续发展。
(四)负责全县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指导推进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艺术门类、各艺术品种发展;制定县级文化艺术比赛、评奖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功能配置,深入实施文化、广播电视惠民工程。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广电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文物、广电行业大数据和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工作,负责国家级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甘泉辐射区)建设。
(八)统筹规划和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文物、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负责文化、旅游、文物、广电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九)指导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广电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文物、广电市场安全生产和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文物、广电市场。
(十)负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和卫星电视的传输覆盖、节目收录、传播及安全播出、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组织管理重大广播电视活动,监管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
(十一)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协调推进三网融合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指导假日旅游、红色旅游、乡村生态旅游、旅游特色街区、公园等旅游新业态工作。
(十四)承担“扫黄打非”工作任务。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县文化和旅游局内设机构不设置。
第六条县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县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4年7月3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