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医保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延医保发〔2022〕41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县2022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我县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我县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二、参保缴费标准
2022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10元。财政补助继续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实施后有关财力划转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号)《延安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延政办发〔2019〕20号)规定由各级财政分担。
全县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分类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一)资助参保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2.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175元,个人缴纳175元。
3.乡村振兴部门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低保对象标准给予定额资助175元,个人缴纳175元。资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按每人45元定额资助,市财政按每人45元定额资助,县财政按每人85元定额资助。
4.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按照低保对象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5.残联认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及残疾家庭中的各类学生和婴幼儿,个人不缴费,由市、县财政全额资助。
6.财政对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
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乡村振兴、残联、卫健等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2022年8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今年由市级各相关部门于9月15日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处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市医疗保险经办处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对核准身份且享受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进行精准标识,税务部门依此组织征收。因此,向市级部门提供资助参保人员信息的各相关部门要确保数据的精准性,对能够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2022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认定的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其他特殊人员
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甘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均按照我县2022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2年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2年9月20日至12 月20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按照市税务、医保等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 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 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至12月31日或参保关系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
(1)2023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 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若为享受资助参保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延安市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延安市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四、缴费渠道及方式
(一)缴费渠道
1.“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纳税服务”模块缴费;
2.“微信”APP,在“城市服务”模块缴费;
3.“支付宝”APP,在“陕西社保缴费”模块缴费;
4.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农行掌上银行、手机银行、农行智能POS机;
5.陕西信合(农商银行)网点柜面、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E终端、ATM自助机;
6.中国建设银行扫码支付、营业网点柜面、建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7.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工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8.中国银行营业网点柜面、中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9.光大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光大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云缴费APP;
10.银联“云闪付”手机APP;
11.虚拟户可到办税服务厅集中申报缴费。
(二)缴费票据
1.使用商业银行渠道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商业银行提供的小票即可作为缴费票据。通过手机APP等电子渠道缴费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可作为缴费依据。
2.缴费人也可在缴费的商业银行柜台打印《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凭单》(省财政厅监制)。
3.缴费人可凭缴费小票或《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凭单》,到办税服务厅换开《税收完税证明》或打印缴费记录。《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门监制,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保险费票据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综〔2019〕26号)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用。
五、缴费确认
(一) 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按照拟参保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身份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2.参保人员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 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我县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县医保经办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医保经办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后,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医保经办中心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集中缴费期开始后,2022年度政策允许参保缴费的特殊人群,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新增参保及缴费。
(三)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 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重复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医保待遇、长期居住地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四) 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享受期(2023年1月1日)开始,个人缴费不予退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所缴费用不予退还。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
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 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五)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 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 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及各相关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把医保费征缴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指标,夯实工作责任,狠抓贯彻落实,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参保征缴工作抓实抓好,共同推进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2022年全县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稳定在95%以上,力争提高0.5到1个百分点,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保达到全覆盖。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乡镇(街道)及医保、税务、财政、民政、卫健、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夯实责任,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医保部门要做好新增参保人员医保登记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积极与上级医保部门沟通,确保甘泉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精准标识,做好参保人员的权益记录,分类完善县、乡、村三级困难人群参保台账,对视同参保的各类情况,收集视同参保佐证资料,分类归档造册。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工作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标准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依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网格,在县级、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广泛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固化责任人员,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全员动手、职责清晰、规范管理、高效服务”征缴格局,确保9月30日前税务征缴率达到30%,10月20日前达到50%,11月20日前达到80%,12月20日前达到100%。
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等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原计划生育家庭(户)人员身份信息,落实此类参保人员参保资助政策。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及返贫致贫等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残联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及残疾家庭中的学生和婴幼儿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担起2022年参保征缴工作的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全面完成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任务。在完善县、乡、村三级困难人群参保台账工作中,要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视同参保佐证资料。参保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征缴好的乡镇(街道)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落实不力、进度缓慢、任务完成差的通报批评。
(三)广泛宣传动员。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好已经出台的居民医保惠民政策,广泛宣传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探索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和宣传渠道,依托新闻媒体、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短信等渠道积极宣传动员,让广大参保人员熟悉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充分认识参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享尽享。
附件:甘泉县各乡镇(街道办)城乡居民参保任务分解表.docx
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