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甘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甘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甘泉县委、甘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字〔2024〕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事务方面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等。
第四条原县医疗保障局承担的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医保筹资和待遇政策的制定,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的制定,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等职责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的军官转业安置、退役军人优抚安置等职责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定全县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并组织实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及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五)负责全县就业、工伤、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离休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政策落实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和实施工作。
(六)贯彻落实全县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和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组织建设;贯彻落实职工工作、休息休假制度;贯彻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参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贯彻落实留学人员来甘工作和定居政策;执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规划、政策;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备案管理;指导机关事企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八)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奖惩工作。
(九)贯彻落实全县评比、表彰管理和政府奖励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初步审核以国家名义、省委、省政府名义、市委、市政府名义和县委、县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负责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十)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县事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定、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全县事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拟定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工作;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负责军供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中、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制定我县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负责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负责药品、医用耗材的统一招标采购和配送工作;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四)承办县政府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行政任免有关事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不设置。
第八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其中1名副局长为正科级。
第九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4年7月18日起施行。
二、联系电话:0911-4222456
三、联系地址:甘泉县中心街005号政府中楼101室
四、办公时间:4月1日-6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7月1日-8月3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9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10月1日-3月3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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